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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栏
大病救助通知
2010-10-13 08:22  

(一)2009年度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2009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年平均缴费基数为36684元),即18342元以上部分。

(二)2009年度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

(三)申报的材料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2、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及封皮复印件一份;

 5、医疗保险IC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7、与医疗费用收据对应的相关病历(住院病志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

(四)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申报时间:201038——331

申报联系人:邬泓、勾洋

联系电话:024--62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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