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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政策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特殊病管理规定
2010-10-13 08:13  

新增门诊特殊病鉴定规定

(一)   申请鉴定范围。本通知所有规定仅适用于患有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肤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胞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百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

(二)   鉴定方式。新增门诊特殊病种的患者,必须在省社保局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体检、鉴定。符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重症肌无力等12种门诊特殊病种认定标准》的,方可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三)   申报材料。申请鉴定人员所患疾病的确诊病历(申请鉴定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的人员,需提供首次确诊病历)、医疗保险IC卡、就医手册、一寸近期同版免冠彩照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两张。

(四)   时间安排。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10日为申报期,16日至20日为体检期,月末的最后5个工作日为体检、鉴定合格证书领取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负责体检的医院确定。

注意:本季度特殊病申报时间截止到  2009420

 

 

另注:关于女职工计划生育报销说明

 

女职工人流、上环、取环请持医保卡到定点医院就医。(结账收据上必须有刷卡纪录,否则不予报销)医保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标准的费用。

 

人流         1000

上环、取环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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