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保局决定从2008年开始,对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患有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三种慢性病的人员,申请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的鉴定工作由原来的每年进行一次改为每季度进行一次。鉴定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三个月;每季度经鉴定合格的人员从下一个季度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
(一)、新患上述三种慢性病的人员;
(二)、已通过上述三种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鉴定还需要增加项目的人员;
(三)、异地安置人员中患有上述三种慢性病的人员。
(四)、2008年第一季度新增门诊特殊病人员的鉴定工作,从2007年10月24日开始至2007年10月31日止
二、报送材料内容
个人报送材料内容。申请门诊特殊病鉴定的人员要向本单位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的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个人办理门诊特殊病鉴定的书面申请;
2、与本次鉴定门诊特殊病病种相关的近两年住院病志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
3、申报人员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填表及办证使用)。
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10月31日
咨询电话:62202422
校医院医保办公室
2007年10月24日